第132章 针锋相对(2 / 2)
他这话乍一听好像有些道理,你的东西是假货,我就不应该再付你钱了,最起码按照消费法,是应该这么断定的,甚至法官还会让本案的原告人对被告进行退一赔三。
但是别忘了,这幅山路松声图可是通过拍卖的途径卖出去的,应该适用于《拍卖法》,而不是消费法。
在拍卖法里可并没有退一赔三这个说法,甚至,买家也不必保证自己的东西是真品,只要尽到了相应的声明责任即可。
“我反对被告律师的说法。”
林河起身,大声说道,“根据拍卖法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无论是《委托拍卖合同》还是嘉德公司制作的《拍卖规则》均注明了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且被告人郭宝贤并非是首次参加嘉德拍卖行组织的拍卖活动,理应对这一规则知晓。”
虽然林河也觉得被告人郭宝贤花了1300万元买了一幅赝品画卷有些冤,但没办法,他就是一个小律师,而且还是原告的律师,最多也就是在心里同情一下被告人。
在法庭上,该为自己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还是要争取的。
或许会有人说,同情被告人你还替原告打官司?
没办法,既然收了原告的钱,总不能让林河干那种吃里扒外的事情吧,那样岂不是显得更加卑鄙?
况且,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法律既然这样规定,那肯定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林河只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罢了。
担任此次被告郭宝贤的律师名叫吴鑫元,他见林河拿出拍卖法61条来反驳自己的观点,脸上不见丝毫慌张之色。
也对,他也是一名专业的律师,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查阅过相关的资料,林河既然知道拍卖法61条,他哪有不知道的道理,除非他是一个草包律师,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不过现在看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法官同志,刚才原告律师提到了《拍卖法》的61条,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在拍卖法的61条第1款,同样有这么一项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也应该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且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买受人可向拍卖者或者委托人依法进行追偿。”
他这就是赤裸裸的甩锅行为了,没错,拍卖法18条的确是有这样的规定,但也不能以此来证明,委托人也就是林河的当事人尚海鹏以及拍卖者嘉德拍卖行没有披露自己所掌握的信息。
这话反过来说,只要是尚海鹏以及假的拍卖行准确无误的披露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就可以使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成立。
林河起身,淡淡说道,“不知被告律师说这话为何意,难道你认为我方或者是嘉德拍卖会有故意隐瞒信息的嫌疑?”
“如果有,请你拿出证据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