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在法庭上,相对于情理来说,法理还是更加有效的。(2 / 2)
被告律师冯展鹏则是极力主张遗嘱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法庭应该自动将遗嘱视为撤回,按照民法典中的继承篇来判决。
“被告律师,我想提示你一点,我方出示的遗嘱的确是真实有效的,这点有静安区司法局出示的司法鉴定为证,是不容置疑的。”
“虽然这份遗嘱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早在2020年已经灭失,但是这个灭失的标的物所带来的收益还在,且静安区人民政府承诺会以物换物,给史家在静安区置换一套新的住房,所以,你方主张因为遗嘱标的物灭失,应当视为自动撤销遗嘱,这个说法也是不可取的。”
“同样,标的物虽然已经灭失,但我方当事人史太康先生同样可以去的这份灭失标的物所带来的其它收益,如接近一百的拆迁安置补偿,以及政府补偿新房子75%的份额收益。”
闻言,被告律师冯展鹏只是微微一笑, 淡淡道,“你说你方当事人史太康应当取得灭失标的物所带来的其它收益,这点可有法律观点支持?”
林河无可奈何的摇摇头,正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条支持自己的这个说法,因此这场官司才难打的。
虽然理是这个理,大家都不难理解,但是法可不是这样讲的。
跟林河一方不同的,现在法理完全是站在冯展鹏一方的。
只见冯展鹏严重过露出轻蔑的笑容,“你方拿不出法律依据,但是我方的观点却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同样,在民法典1142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所以说,法官同志,尽管原告手中的遗嘱是真实的,但由于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应当视为遗嘱自动撤销。”
“当然,如果原告方能够拿出一份新的,具有明确标的性的遗嘱,只要证明遗嘱真实有效,我方也会遵从遗嘱人生前的遗嘱办事。”
什么叫做法理,这就叫做法理。
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嘱之前,标的物已经消失,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在法律上应当视同为撤销。
现在,冯展鹏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来给原告方来了个将军。
虽然根据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其结果不应该是这样的,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谁都没有办法。
在法庭上,相对于情理来说,法理还是更加有效的。
林河用屁股想,就知道在两方的说辞之下,台上的法官会偏向谁。
唉,难搞啊,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找到这些相关的法律依据,林河倒还是可以在法庭上跟对面将情理,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