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 立法典消弭纷争(下)(1 / 2)
第144章 立法典消弭纷争(下)
想制订同时适用于卫拉特和喀尔喀的法典,并不容易。数十位诺颜召开了卫拉特——喀尔喀王公会议,为各种法律条文细则争论不休。这也是政治常态,任何协议的签订,工夫都花在了签协议之前,真正签协议之时,大局其实早已确定。
从春天吵到初夏,终于完成了这部影响深远的法典,因为是在卫拉特的塔尔巴哈台签订的,称为《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了与旧《察津必齐克》法相区别,又称新《察津必齐克》法。
这是一部囊括了各个方面的宏伟法典。
有关于作战的,“战时在危急中遗弃诺颜者,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看到或听到大敌来袭而不报告者,处死刑,没收犯人财产,子孙流放”,“遇有动乱时,必须集合列诺颜处所,听到动乱而不报告者,科同前者一样的刑罚”??
有关于阶级等级的,以言语侮辱或殴打各级领主和上师的,处于轻重不同的财产刑,而杀死男奴隶只罚五(大牲畜两头和羊三只)九(大牲畜四头和羊五只)、杀死女奴隶只罚三九。甚至对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从聘礼、嫁奁、酒宴规模都作了严格规定??等级森严,不得逾越。
有关于社会经济的,比如规定徭役只限于提供乘骑和大车;为保护畜牧业,对偷盗牲畜者严惩,“偷窃骆驼者罚十五个九、骟马及种马罚九九,母马罚八九,母牛、二岁小马及羊罚六九”??
有关于社会生活的,制定了各种维护长幼尊卑秩序的条款,对救火、救溺、救婴、护理病人产妇予以表彰??
有关于民事的,“父亲应按习惯把斡木齐分给儿子”,“儿子不应对母方亲属有债务上的帐目”,“外甥偷母方亲属的东西不受科罚,只需赔偿损失”??
有关于刑事、诉讼、量刑的,对各种刑事犯罪都规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原告及被告必须自己出庭才能审判,否则法官不予裁判,规定刑罚有死刑、连坐、财产刑等??
条款虽然繁多,但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只有两方面。
其一、关于信仰的条款。
这部法典给予僧侣种种保护和特权,“掠夺属于僧侣的爱玛克者,科以铠甲百领、骆驼百头、牛千头的财产刑”??限制蒙古原始宗教传播,“凡邀请萨满教的巫师者,罚马一匹”??
最主要的是,提高了格鲁派的地位,《法典》的前言明确提到向宗喀巴(格鲁祖师)、两大神僧叩拜。
因此外界普遍认为,此次丘尔干会议的最大受益者是格鲁的高僧们。
其二、关于协调各部关系的条款。
规定释放在以前的卫拉特—喀尔喀战争中俘获的俘虏,“在蒙古者归蒙古,在卫拉特者归卫拉特;双方的投降者应全部不拖延地互相遣返??”
最重要的是,《法典》规定:“蒙古人与卫拉特人应联合一起,打倒违反《法典》规定,杀戮和掠夺大爱玛克人民者??”,“敌人来袭蒙古及卫拉特时应即报告,得报告而不出动者,大渃颜科铠甲百领、驼百只、马千匹,小诺颜科铠甲十领、驼十只、马百匹之财产刑”。
外界普遍认为,卫拉特蒙古与喀尔喀蒙古实际已经结成了军事同盟,他们的马刀直接指向东边的大清国和北边的斡罗斯人。
事实上,苏勒坦对这部法典并不十分满意,里面的很多条款都与他的治国理念相冲突。他主张信仰自由,教派越多,君权便越稳固,这部法典偏偏独尊格鲁、限制萨满;他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部法典却大搞阶级差别,比如杀死高贵者、中产阶级、下层阶级、奴隶,刑罚完全不同;他主张法律要根据实际情况而改变,可这部法律却保留了大量的习惯法。
不满归不满,理智告诉他必须支持!
首先,这毕竟是一部自成体系的法典,能让卫拉特有法可依;其次,可以缓解卫拉特与喀尔喀的矛盾,为自己掌控雪域,扫除后顾之忧;最后,自己毕竟仍处于格鲁派势力的包围中,如果反对,必然被信奉格鲁的权贵们围攻。思来想去,唯有支持!
也罢,且先用着,等我统一卫拉特后再制一部新的便是。
??
黎明的曙光射穿了云层,签约的日子到了!
卫拉特、喀尔喀的王公贵族和军队、百姓挤满了塔尔巴哈台的草原。足有三万多人参会,大大小小的台吉数百,可有资格在法典的前言中署名的只有三十一人:四位大和尚、二十七位大诺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