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未明(2 / 2)
李周两案之间相似的作案手法、同出一源的木马程式,均显示作案者是同一个人。
综合两宗案件的作案手法,作案者的行为模式无疑是高调的,似乎没有隐藏其行为的打算。以古老的木马程式入侵璞瑜公司的网络,被发现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以作案者的技术也并非没有更隐秘的方法可用。如果这一点,尚可以将作案者的目的理解为将李秉德推进更深的深渊,那么对周穆清下手又该要如何解释?
根据作案者对李周二人的了解程度,作案者不可能不知道周穆清的哥哥是警察,而且还是反黑的帮办。如果将周穆清逼得紧了,警察立案调查事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此外,在李秉德和周穆清的手机里,那没有彻底删除的木马程式和完整的日志档案都必然会成为有力的电子证据,作案者却都予以保留。
这一点在傅良涛心里,也是一种高调。
因为发现木马程式的残余部分后,调查人员誓必会追查到,木马程式的外壳是在李周二人死后才被删除。
傅良涛透过这种种细节,彷佛感受到对方的呼唤。
来吧……有本事,就顺着这些证据来抓我吧……
试问,这不是挑衅又是什么?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全国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AVC)及其附属机构,曾根据临床心理学家A.NicholasGroth针对不可描述暴力犯罪的研究,发展出行为为本动机分类系统(Behavioral-basedmotivationalclassificationsystem)。
这个系统其后逐渐被应用至分类其他的犯罪行为,包括电脑及互联网相关的犯罪。
在这个系统中,李周两案作案者的高调行为被定义为作案者有轻视执法部门的倾向,清楚了解自己的能力而无惧被认出。甚至,作出这一系列犯罪行为的作案者更可能不合常理地做出一些令自己会被抓的事情,行为中会透露出想要被捕的讯息,例如像之前保留完整的日志档案那般,故意留下关键的线索。
犯下这一类犯罪行为的作案者,其动机不一定是想要伤害受害者,普遍只为透过控制受害人恢复自信或自我价值,同时证明作案者自身的掌控、力量、控制、权威及身份。他们会因为所犯的犯罪行为越多,随时间渐长而建立更多的自信。
然而,就作案者攻击李周二人所用的迅猛手段来看,似乎与这一类型的动机有所矛盾。
而「高调」这一点,也偏偏跟许静嘉在人前所展示的形象相反。透过那些音讯档案和来电所透露的讯息,傅良涛认为,如果许静嘉是作案者,相较于寻求认同感、建立自信和展示权力,许静嘉的动机应该更倾向于愤怒报复,这动机也与攻击李周二人的迅猛手段更为符合。
可是,这样一来,便无法解释作案者故意留下线索的动机是什么。
许静嘉朴实随意的打扮自然是不张扬的表现……傅良涛的脑海中忽尔闪过那些从李秉德笔电中,抢救回来的图像档案。在那些相片中,许静嘉的衣着打扮紧贴时尚潮流,与傅良涛接触过的许静嘉截然不同。
想到许静嘉的表里不一,让傅良涛忽尔又有些不确定起来。
随着傅良涛重新回到小区的便利店,太阳不知从何时开始已经高悬天空。傅良涛开始减慢脚下的速度,直至完全停下。他微微弯着腰喘息,看着汗水一点一点地滴在地上,心里同时升起了一个疑问。
许静嘉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