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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监控之下的秘密,依旧是秘密(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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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监控之下的秘密,依旧是秘密 “这个案子,确实没有太多可以做文章的地方。” 孔孝天也把二审的辩护意见拿出来,放到任真面前。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所以许家先的上诉申请很快被通过,当时我跟所里几个律师熬了好几个通宵,也没找到满意的切入点。” 任真拿起孔孝天这份明显厚实很多的辩护意见,翻阅了起来。 “听说二审的时候,法院方面还邀请了不少专家,咨询过他们的意见?” 虽然是听说,但以陈光明的消息渠道,这事情绝对是有的。 “确实有。” 孔孝天点头:“在开庭跟法官沟通的过程中,辩护意见里那几个点,法官跟我们的想法好像不太一样。 他们应该就是那个时候咨询了几位教授,对几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讨论,到开庭的时候,法官们的意见已经非常明确了。” “争议焦点的话,大概是四个.五个点?” 任真翻回去又翻过来,飞快的扫了几眼,“秘密窃取,不当得利还是侵权,自动取款机是工具还是平台,十七万四千元的处理以及被告人的表现,自动取款机上的原始数据是否证据不足,没漏吧?” 孔孝天摇头:“就这些了,一审的侵占被否,二审我们索性放弃这个方向,就按公诉人指控的盗窃来,费尽心思也就找了这几个可以试试的地方。 其实细碎的争议点有四五个,总的辩护意见就两点,第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为许家先只记得卡上有一百七十多元,但是他并不能说出具体数额,然后银行提供的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所以无法得出他账户上的具体数额以及每取款一千元账户仅扣除一元的结论。” “你这个就属于鸡蛋里挑骨头了。” 陈光明手里没有他的辩护意见,但只是听孔孝天说到这,就已经皱起了眉头: “他卡上有多少钱,并不影响他盗窃的既定事实,还有这个无法得出每取一千元就扣一元的结论,这个结论法院只是用来具体说理。 就算法院采纳你这点意见,证据链也足以证明这个被告的犯罪事实,你这事实和证据都没辩到点上,怎么让法院同意不清和不足?” “姜果然还是老的辣,陈教授一针见血。” 孔孝天苦笑:“您说这些我也知道,但许家先这个盗窃证据确凿,除了扣扣这些细节,我们实在是无从下手啊!” “秘密窃取和不当得利这两方面伱们说的还挺有道理的。” 任真差不多看完孔孝天的辩护意见,“还有这个自动取款机属不属于金融机构,猛一下还真有点不好判断,要是换我上,估计跟你们也差不了多少。” 听到任真这话,孔孝天心里忍不住撇嘴:“这份辩护意见虽然有些漏洞,但那是案情本身太过不利,不是我们的问题。 除去这些改变不了的因素,我们熬几个大夜挖出来这些可辩的点,我们自己回头看看都挑不出什么毛病,最后无期改判五年,这战绩够亮眼了。 你还跟我们差不了多少?真不怕风大闪了舌头?” “那任律师,你要真接手这个案子,还是从这几个方面打吗?” 段逸平心里也有些不爽,虽然我们所的律师把路都铺好了,但你要是还走这条路,那这律师费挣的也太容易了吧? “现在当事人确定要申请再审了吗?” 任真没有急着回答。 “是啊。” 段逸平点头:“当事人坚决上诉,找到我们说必须要打无罪,这活我们真接不了,所以主任才找到陈教授帮忙。” 我们接不了,你要是不打无罪,那你也接不了。 我们都搞不了的案子,就算换成陈光明亲自上,恐怕也未必能改变什么吧? “怎么样,确定要接?” 陈光明坐在一旁,有些幸灾乐祸。 虽然任真之前已经说过要接,甚至表明有可能会打无罪,但他还是有些好奇。 他现在都没什么行之有效的新思路,任真真的能有办法? “接啊!” 任真靠在沙发上,看上去底气十足:“听了段律师和孔律师的辩护思路,我基本上已经有方向了。” “哦?” 段逸平二人有些狐疑:“能不能分享一下?” 这下他们是真的好奇了,虽然一审二审加起来一共也就四个辩护律师,但这个案子他们全所的刑事律师几乎都帮忙出过主意,现在改判成五年,平心而论,他们其实已经觉得是最好的结果了。 现在竟然有人说能打的更好,就算这个人是陈光明介绍的,他们也还是不太相信。 “刚才说过,这几个点都提的很精彩,我们先来复盘一下法院对于几个争议点的解释。” 任真从孔孝天的辩护意见中抽出两张纸,又把二审判决书放到一旁。 几张纸平铺在桌子上,任真调了几下顺序,满意的点点头。 “对于秘密窃取,孔律师在辩护意见里提到许家先是在监控下完成的取款,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于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 按照我们惯常对于秘密窃取的理解,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通解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解,却未必是唯一解,法院认为刑法里的秘密窃取,不在于窃取时的场所,而在于行为人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所有人的意志。 秘密窃取行为虽然通常表现为秘密的,但并不局限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 许家先的行为排除了银行对十七余万的财物支配,建立完成了新的支配关系,其手段是利用了银行系统出现错误的漏洞,属于秘密窃取。 这样的说理方法,放在学校,放在法学期刊上,都很常见,但是放在判决书里,确实不太像是法院的手笔。” 陈光明深表赞同,这方面他最有发言权,感受也最为直观。 对于秘密窃取这四个字的解释,显然出自那几位法学专家之手。 虽然跟以往的司法习惯有些不一样,甚至有些简短,但逻辑紧密,直扣重点。 不得不说,有些专家,确实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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