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章 汉朝普通人的生活压力(1 / 1)
戏志才所谓郭斌“一直在做”的事,却也没有瞒着谁的必要,盖因这也是堂堂正正的阳谋。
庄园之中存在部曲武装,其根本原因在于如今遍布天下的以庄园为单位的经济模式。可以说庄园经济与大汉朝廷天生便有矛盾,而其根本矛盾,在于隐匿人口能否转化为编户齐民的问题。所谓的编户齐民亦即朝廷施行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制度。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项控制人口流动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是赋税制度,是地方乃至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所谓的编户齐民,从字面意义上讲,是将老百姓编入户籍册,成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平民,此处所谓的“齐”,亦即平等之意。而老百姓在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即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兵役的责任。
所谓赋税,分为赋和税两部分:赋,即人头税,分为算赋与口赋两种,所谓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头税,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缴纳一百二十钱,称为一算,用作购置车马兵器,是汉朝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之一口赋是专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所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缴纳二十钱,属于皇室收入。
无论是算赋还是口赋,其收缴银钱的数额都可能随着当时的实际情况产生变化,尤其是汉武帝时期,因为军费不足,原本在汉文帝时改四十钱为一算,又恢复到了一百二十钱,“算”的高低,决定人民负担的轻重。汉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也征算赋,令成年人交賨布麻布一匹,板楯蛮地区除罗、朴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纳賨钱四十。而口赋,在武帝时起征年龄则从七岁调整到了三岁,征收额度则提高到二十三钱。口赋额度的提升和年龄的下降,在民间则酿成生了孩子后立即杀掉的惨剧。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每口收賨布二丈。算赋的收取,在每年八月进行,即所谓的“八月算人”。
具体到算赋征收的名义,因为这在名义上是用来购置车马兵器的,故大致可将这种人头税看成在朝廷管辖范围内生活所要缴纳的保护费吧?
而所谓赋税中的“税”,是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在战国时候,税率一般为亩产的十分之一,故称为“什一之税”。然而,因为此时战乱频仍,各国所收取的田租便往往超过这个税率。秦统一六国后,田税的税率未见记载,但根据推测,大约是颇高的。
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所谓什五而税一,亦即取每亩所产粮食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到惠帝即位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为十五税一。汉文帝在位时,为了劝课农桑,朝廷曾数度减收天下的赋税。于是,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遂正式规定田税为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都没有改变。到了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河北临漳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从赋税出现的时间也可看出,相对统一的新式度量衡的出现,非但改变了官员俸禄的给付制度,将井田制彻底摧毁,更改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计算方式,大大改变了天下间普罗百姓的政治、经济生活。
所谓徭役,指的是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按照规定,农民每年要在本郡服一个月的劳役,服役之人被称为更卒,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工作。因为是轮番服役,故称“更”。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
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多愿意出钱了事而且有的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因为地方工程数量总是有限的,大多用不了太多的人力,而将这种更赋制度合法化后,则又是地方上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西汉规定,一个男子在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之间,有服兵役的义务,每人两年,如果不愿亲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钱300雇人代替。一般农民无法承受,只得亲自服役。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类似强拉民役的办法,只是名称不一。
从以上种种可以看出,两汉这种赋税、劳役、兵役制度,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极沉重的负担与剥削。而对于家资丰厚的豪门大户来说,这实在算不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