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章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2 / 2)
后来公司给我申报了工伤,鉴定工伤等级为九级,工伤保险费和停薪留职期间工资都发了。住院的花费该报的也都报了。”男子道。
“您想咨询什么?”王川看着眼前男子,他有些不解:该给的钱都给了,眼前这位仁兄还有什么事?
“我们公司给每位员工都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这次出事,我听财务说保险公司给了六万多。
后来我去找公司要保险钱,但是公司说这钱与工伤的钱冲抵了,这两笔钱只能要一个,不能都要。
我就想问问,我的保险费归公司所有合不合法!”男子道。
“嗯,您说的事之前也发生过。
我认为不合理。这两笔钱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的,所以不存在公司说的冲抵的情况。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您看下,我给您解释。”王川说着从一旁拿过一份之前打印的《工伤保险条例》递给了男子。
“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所以,您发生工伤后,公司为您申请工伤,支付相关费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把相关费用支付给您。如果公司不支付您可以去劳动稽查投诉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所以在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员工另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