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法院判决,奶爸旁听(2 / 2)
在法庭现场。法官庄严的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财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动机卑劣,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尹财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尹财的致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人尹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言摔坏手机价值4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尖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在晨曦的光辉下,我站在法庭的门外,手中握着那份判决书,沉甸甸的,仿佛承载着公正与公平的重量,心中的正义感得油然而生。我知道,这就是公正的力量,是对罪恶的惩罚,是对无辜者的保护。这份正义感,会在我心中永存。
离开法院时,我突然觉得心情轻松了许多。这场开庭,不仅让我看到了正义的力量,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虽然过去的事情已经发生,但我可以从中学到一些东西,让自己更加成熟。而这个小偷,也必将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这就是他应得的结果。
太阳升高,光芒洒在我身上,我挺直腰杆,踏着坚定的步伐,走向充满阳光的未来。这份判决书,将是我永远的记忆,是我人生中一段不可磨灭的经历。
回顾整个事件,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法律不仅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武器,更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我也意识到了道德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和道德,才能在社会上立足。我相信,只要我们都能遵守这两点,我们的社会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