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 开庭(2 / 2)
何关昌看了一眼坐在身旁的大状赵宝来,赵宝来立刻起身,大声说道:“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成员,听证席位,本人赵宝来,为原告雄禾电影制作公司律师,现在做出如下发言:被告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老板张国雄先生,原为雄禾电影制作公司老板,他在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时,拍摄了《开心鬼》这部电影,其后原公司员工高智森拍摄了开心鬼系列电影第二部《开心鬼放暑假》,这两部电影都是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拍摄的,毫无疑问按照版权法该规定,《开心鬼》系列电影是属于雄禾电影制作公司的,而不是个人的。后来张国雄因为与我当事人何关昌先生发生矛盾,经过协商从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撤资,离开了雄哥电影制作公司。可是在他离开公司之前,高智森就拍摄了开行鬼第三部《开心鬼撞鬼》,并且以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品了这部电影,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全部过程。”
法官看向张国雄,面无表情的问道:“原告律师陈诉,被告是否有异议?”
张国雄律师张伟起身,看向法官,回道:“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我当事人并无异议。”
法官点了点头,又看向了原告席位,“请原告拿出证据。”
赵宝来将早已准备好的证据,全部递交上去,并且,一边递交一边解释。“各位,这是一份时间表,1980年8月25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注册成立;1980年11月3日开始《开心鬼》开始拍摄;1981年7月1日,《开行鬼放暑假》开始拍摄;1982年8月14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开始拍摄《开心鬼撞鬼》,后面附着单据。这份证据,可以证明张国雄先生以雄禾电影作者公司的名义拍摄了开心鬼系列电影中的《开心鬼》和《开心鬼放暑假》两部电影,也能证明他在没有离开雄禾电影制作公司之前,就在拍摄开心鬼系列第三部。”
赵宝来拿出了第一份证据,法官和陪审团快速的将证据审阅,连连点头。“请原告继续拿出证据。”
“第二份证据,是东方日报等五份报纸娱乐版报道,雄禾电影制作公司开始拍摄《开心鬼3》,片名为《开心鬼撞鬼》。”
五份报纸,被送了过去,其中有关报道的新闻部分,已经被铅笔圈了起来,方便寻找。
法官再次看向了原告,“请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赵宝来则继续拿出第三份,第四份证据,并且做出说明。
“法官阁下,以及各位陪审团,这些就是我们全部的证据了。”
说完,他就坐下来了。
法官依然还是面无表情,谁都不能看出他心里在想什么,他看向了被告席位这边。“被告,原告刚才的陈诉,你们并无异议,那么你们是否认同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出品的《开心鬼撞鬼》侵权雄禾电影制作公司的开心鬼系列电影?”
“我当事人不认同,并且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没有侵权。”张国雄的律师张伟站起来高声说道。
“请出示你们的证据。”法官道。
“我们的第一份证据,1982年8月10日,我的当事人张国雄先生注册了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然后于1982年8月14日拍摄《开心鬼撞鬼》,虽然用的团队包括导演高智森上下大部分都是雄禾电影制作公司的员工,但是流水走的都是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的账,所以《开心鬼撞鬼》确实是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拍摄的。”张伟将证据交给了法官。
等到法官和陪审团看完之后,他又拿出了第二份证据。“报纸上面的报道,说《开心鬼撞鬼》是开行鬼系列电影的第三部,但是我们从来没有那么叫过,这是我们公司从《开心鬼撞鬼》立项开始的全部文件,里面只有《开心鬼撞鬼》,没有《开心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