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你们能代表公众利益?(2 / 2)
原告席上,林河有些讶然的看了周明哲一眼,他是万万没想到,对面还有这个骚操作,不拿现有的法律体系说事,而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之上,抨击白家自私自利,只为了自己考虑,眼中没有半点公共利益。
咱就先不说接下去的庭审结果会如何,最起码现在台上的三位法官已经对周明哲刮目相看了。
这么搞下去可不行啊,不行,必须想办法驳掉周明哲这个思路。
林河揉了揉脑袋,脑中翻阅着系统传来的万千法条,片刻之后,心中已经有了主意。
他轻笑一声,站起身道,“我想请问被告人,你们凭什么认为你们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就能代表公共利益?”
“换言之,你们真的可以代表公众吗?”
林河一开口就是王炸,直接质疑被告一方代表公众利益的合法性。
这让被告席的孙秘书和周明哲都是怒火中烧,废话,我们不能代表公众,难道你就能代表了。
就在二人要发作的时候,林河缓缓开口道,“法官同志,我们此次开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被告方单方面作出的,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望江区政府单方面解除原先的《补偿协议》,要与我方另外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想要行使行政优益权,必须要遵从当下几个原则。”
“一:处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众社会利益的需要,且应当在穷尽其它方法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望江区政府单方面撕毁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并没有事先与我方沟通,由此可证明,望江区政府并没有采取其它的补救政策来挽回我方的损失。”
“二:诚信原则,这个就更不用说了,单方面当方面撕毁之前的合法协议,怎么看都已经违法了诚信原则。”
“三:比例原则:望江区政府与我方在2018年签订的补偿协议中,选择了缔结行政协议的方式来替代单方面行政行为,则应在缔结协议后,切实避免再以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令协议之作废,来让我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或者是接受本不属于我方的权利义务。”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种政府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三种方法,望江区政府都不符合,因此,他们单方面接触合约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根本就行不通的。”
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享有一定的优先管理权,例如监督指导权,强制执行权等等。
林河这招叫做避实击虚,你方指责我方私心太重,没有站在公共利益上考虑是吧。
那好,我方就言明你方这次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从根本上就违反《行政诉讼法》。
这话一出,不仅是对面的周明哲脸色不好看,就连台上的裴学敏三人也是眉头微皱。
要说在这个世界上最讲究法律实用性的地方在哪里,那当然是在法庭了。
诚然,被告方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这点令三位法官刮目相看,有本案的被告方有了一定的好感,但原告方直接放了大招,点明被告方这一行为,完全与法无依,甚至是有些不合法,这就让三位法官有些难办了。
首先,裴学敏他们是法官,在法庭上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其次,他们才是周明哲口中说的公众。
现在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他们作为法官要站在哪一边,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周明哲见自己苦思良久的完美辩解计策就这样被林河的三言两语被戳破了,当即也是面色一滞,他没想到这个年轻律师竟然如此难缠,《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法条明细张口就来。
看来,今天这个一场硬仗啊。
既然这条计谋行不通,那就换个思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