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反戈一击(1 / 2)
开庭时间如约而至。
奇怪的是并没见到朱法官,审判台上坐着的是另一位面色冷清的男法官和两位陪审员,这位法官姓辛,这是安奕鸣对他唯一的了解了,另外两位就完全不认识了。安奕鸣拿眼睛询问助理,助理小声说:“开庭冲突了。”
助理趁着开庭前的小段时间介绍了陪审员的情况,其中一位是法医科学鉴定中心的退休法医,另一位是司法所的退休调解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前辈,尤其是那位法医,应该是来掌握本案鉴定方向的。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当然,在实务中确实无法保证每个案子都能做到,一则法院确实非常忙,人手不够,根本就做不到这么细致的程度,二则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差别也没大到无法忍受。况且此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律师,更加不会提出这样的程序性异议。除非这位律师不想混了。
安奕鸣还想混下去,不过他心里生出一丝不好的预感,凑到杨乐然耳边,轻轻地嘀咕了一句什么,杨乐然瞪大了眼,不置信地看着安奕鸣,他点点头,表示自己心里有数。
原告席上坐着的自然是贾青青和毛晓鸥,贾青青的父母也来了,不过他们坐在旁听席上,只是坐姿微微有些奇怪,安奕鸣不由多看了他们几眼,心说如果事情真如他所料,是不是就一定能扭转局面?他有些后悔自己托大的心理,这个案子事涉未来老婆和丈母娘,万一有个意外,就有可能变成别人的老婆和丈母娘。
法官经验何其丰富?只瞄了一眼,就确定贾青青的父母是在偷偷录像,不过他并不发作,向助理使了个眼色,助理立刻心领神会,宣读了法庭记录,尤其是强调其中一条——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助理还瞥了旁听人员一眼,嘀咕着,以为别人都是瞎子吗?
辛法官看起来年过半百,大约是有些眼花了,戴着的应该是老花镜,透过镜片去看看原被告的律师,然后朝两个人招手,安奕鸣和毛晓鸥连忙起身走上前,等着法官的指示。
“两位都是专业律师,有些话我也不想说的太明确,庭审是同步录音录像的,比偷录的清晰得多。”
听完法官慢悠悠地说出这句话,毛晓鸥脸一红,她其实是知道贾青青父母偷偷带进法庭一部手机的,她原本想制止,可转念一想,当事人的行为又不是她本人的行为,即便将来被法官发现,直接说自己不知道就得了,兴许还真有可能录到关键信息。
安奕鸣点了点头,回到被告席上,装模作样地问杨乐然是否存放手机、是否有录音录像的设备等等,前法官杨乐然当然知道他是什么意思,连忙摇头。毛晓鸥却不得不跑到旁听席上,对贾青青父母一顿解释和请求,他们当然是不愿意的,脸立刻就拉长了,毛晓鸥只能威胁说如果不听法庭的指挥,会被取消旁听资格,他们这才不情不愿起身把手机锁到走廊的柜子里,一路上也不知道咒骂了多少词汇,再回到法庭,法官已经在解释为什么会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然,能说出口的理由都不会是真正的理由!更换法官的理由绝不可能是辛法官所说的工作安排上的冲突,这一类案子,争议大、矛盾深、冲突激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容易转化成当事人对法官的矛盾,本来就没人愿意承办,更何况还是中途接手。安奕鸣猜测着,应该是贾青青又偷偷做了什么小动作。
安奕鸣猜的没错,贾青青把朱法官给告了,信件几经批示到了法院,由分管领导处置,还能怎么处置?当然是息事宁人,同意贾青青回避要求。贾青青在信里把朱法官骂了个一无是处,说她挟私报复,自己被劈腿,就鄙视所有家庭破坏分子,这样的心态对自己不公平,还说朱法官和杨乐然狼狈为奸,她简直就是杨家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总之各种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这种告法,甚至不需要提交证据,只要能豁得出脸皮,下狠心闹事,最好词严厉色一些,就能把朱法官从审判台上拉下来。至于朱法官的态度,安奕鸣就无法推测得知了,她是终于找到了借口把案子交出去长长松了口气?还是因为领导拉偏架的做法气炸了肺?
辛法官例行公事地解释完之后,先总结了上次庭审时双方需要继续举证的焦点,然后又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还没等毛晓鸥说话,贾青青倒是先跳了起来,“有,有份录音证据。”
安奕鸣脸色一下子暗沉了下来,开庭前他凑到杨乐然身边说的就是这件事,杨乐然还一脸不置信,如今看来,毛晓鸥还真没什么不敢做的,杨乐然有些忧虑地看着安奕鸣,他脸色阴沉难看,但并无担忧,他有了对策吗?
只听到毛晓鸥说:“我方需要提交法庭的新证据是一段音频,是被告律师与我方的谈话内容,同时我方需要强调一点,安奕鸣律师与被告不仅仅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更是男女朋友关系,其身份特殊,所做描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毛晓鸥几乎带着点趾高气昂的架势把光盘交给书记员,同时分别给法官和安奕鸣一份书面材料,辛法官拿到材料后看了几眼,就抬头瞄了瞄安奕鸣,又转头看了看毛晓鸥,目光复杂得很。
果然,这份录音就是前几天毛晓鸥和安奕鸣吃饭时的聊天内容,录音中安奕鸣非常明确地说欢欢就是杨正清的儿子。
安奕鸣坐直身体,一瞬的慌张已经褪去,说:“第一、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毛律师在录音前并没有告知我,对话中又有多处引导,甚至诱导性的语言,我们是同学,私下见面喝酒聊天并无不妥当之处,她却把酒话当做证据,有悖诚信;第二、我承认与被告间存在一定的私人关系,但我仅仅是本案律师,作出的所谓自认并不能约束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也表示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