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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如何寻找共同话题(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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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用手抹开水雾,镜子里映照出他清秀的脸。

“出生和过去无法选择,但至少未来,我还可以慢慢缩小差距。”宋杨正视着镜中的自己,眼神愈发坚定。

宋杨擦着头发,从茶几上拿起手机,打开各项社交软件检查是否有漏读消息。宋杨点开微信朋友圈通知信息,除开几个点赞外,一条长达数排的评论映入眼帘:

“关于案例四,我其实更认同淮夷中院的裁判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在此基础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另外关于最后一个案例,其实皖州高院在2011年的时候也曾给出过不同的判决结果,案号是……”

评论人:韩非。

韩非?

韩非!

宋杨觉得自己可能眼花了。

他和韩非绝不算熟。认真来说,也就是因工作碰巧遇见,然后闲聊了几句的关系。他所转发这篇字数极多且专业性极强的舶来文,韩非竟然通篇都看了,还写了上百字的评论?!

宋杨惊讶之余,也开始认真对韩非的留言进行回复,分享自己的看法,当然也仅限前半部分,毕竟他还没来得及去找韩非提到的那份皖州高院案例。

“赠与合同同样也是实践合同,并不以双方诺成为生效要件。并且赠与通常是无偿的,并且是单务的,特别像这种处置重大资产的情形,更应当基于谨慎订立书面赠与合同。”

宋杨在评论区回复,不到一分钟,韩非的微信消息便弹了出来。

韩非:但结合国情,其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以及民族千百年来的共同认知,都决定了父母购房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刚参加工作的人又有几个能够独力支付购房费用?

宋杨: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仅仅是养到十八周岁。对于十八周岁之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父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照拂义务。从义务的角度上来说,不应当理所当然的认定是赠与。

韩非:对父母出资性质原则上还是应该以出资时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准。

宋杨:这点我肯定认同,但咱们现在讨论的是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该怎样认定的问题。

韩非:我的意思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出资性质不明时,父母主张是借贷关系,那么“出资是借款”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就需要父母去证明。毕竟赠与是单务合同,而借贷是双务合同。从举证责任难度来说,父母主张款项性质是借款的难度更高,也更难得到支持。

宋杨:这点确实是。从证据组织的角度来看,即便是自己的子女认可款项是借款,但出于双方的关系考虑,也有概率被认定是虚假陈述。要是后续补出借条,被鉴定出时间对不上,则更加会被认定是串通。

韩非:没错。所以,目前实践中更多的还是倾向于认可是赠与关系。同时,这也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的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宋杨:是啊。但我仍旧认为不能一杆子打死。从公平原则角度上想想,大半辈子的积蓄给了一个匆匆只和自己儿女共同生活几载,甚至更短时间的女婿或儿媳,是个人都接受不了吧?

韩非:但人始终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当初也没有人把刀架在他们脖子上,逼着他们付钱给孩子买房不是吗?【摊手】【摊手】【摊手】

宋杨:韩律师,我发现你真的挺能辩的,在女朋友面前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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