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5章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2 / 2)
不少“吃瓜群众”突然就站到了张大彪和刑侦大队那边,支持县公安局的作法,认为应该给张大彪做“司法鉴定”。
既然你们当初处理林小兰霸凌案的时候,用的理由是“依法办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现在,处理张大彪的时候,同样应该“依法办事”。
人家如果是精神病,那同样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怎么了,依法办事难道是分人的吗?还搞区别对待?
你们人多势众就有理啊?
那我们其他人都支持张大彪!
司法鉴定到底还是做了,这是有法可依的,不能因为有人闹腾,就不遵守法律。
第一次司法鉴定是在省城云都做的,三名精神病专家一致出具结论:张大彪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某些外因刺激之下,其行为不受意志支配。
换句话说,在发病期间做出来的任何事情,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个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当然绝不接受。
继续到县里,市里大闹不止。
为了慎重起见,周金沙亲自指示,请北都的专家过来,再做一次鉴定。
这次请的是最权威的专家,都是在公安部挂了号的。
他们做出来的结论,最少在国内是最具有权威性的。
经过仔细询问了解和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三位北都来的专家,同样出具结论:同意天南专家做出的结论,张大彪确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一锤定音!
这就是终极结论。
具备法律效力。
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最终做出决定,采纳专家的鉴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大彪,不予逮捕!
同样为了慎重起见,岩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将会议决定向天南省人民检察院做了汇报,得到省检察院的肯定答复,支持岩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之后,这个案子的“司法之路”就算是走到了尽头。
秀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也就没必要继续侦办此案了。
随即做出了侦查终结的决定。
那么,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张大彪应该如何处理呢?
就这么一放了之,肯定是不行的。
虽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就应该将他释放。
实际上不可能这么做。
他始终都具备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最后,按照周金沙的指示,岩门市检察院决定,将张大彪送往云都市第一精神病医院,予以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在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不许他离开精神病院半步。
这也算是给社会的一个交代,有利于平息受害人家属的愤怒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刀锋和于傲雪等人,就是来执行这个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