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庭之上(1 / 2)
日内瓦州法院三号审判厅内正中居高,法庭审判席上一位年约五十岁有点秃顶瑞士人,身穿法官袍正坐在审判席后边,边看手中材料边用法语朗声说道:
“原告不服被告做出XX号与XX号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本国相关法律规定,脱离事实、违背法定宗旨,严重伤害了一名留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自已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瑞士联邦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依法向日内瓦市州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官顿了下,望了望旁听席上几乎坐满了的人群,朗声说道:“根据法律规定此案可用简易程序,由本预审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可有意见?”
双方全部表示无异议。
“那么现在正式进入双方质证环节,由原告先进行陈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做好举证准备。”
原告是一名亚裔二十三四岁的日内瓦大学医学院的一名青年男学生。另一名亚裔二十岁左右清秀少年正坐在原告旁边写有委托辩护人桌牌后面。
原告旁边那名年轻的委托辩护人起身道:“法官大人,以下是我方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日内瓦警局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日内瓦警局的不公正201X7986号处罚决定书及201X32号驱逐出境通知决定书。”
法官沉声道,“请如实陈叙你方的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是日内瓦大学医学系的一名学生,于20XX年X月X日X点,因急性肠胃炎发作,需到医院进行救治,驾驶车辆于学院路乡道从左拐入医疗大道,在驶往医疗机构途中有一段路程超过了八十迈,因此收到了本州警察局下发三百法朗的处罚通知单及限期驱逐出境的通知。”我方对此处罚不服,特依照本国《行政诉讼法》向本州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原告委托代辩护人,你是那里人?”
“我是安南国人,现在日内瓦大学法学系大二学生。”
“请讲明你方重点的事实与理由。”
“一,事发当日,我当事人在拐弯时并没有看到三岔口的限速标志,而且我当事人属于病急之时,根椐本国联邦宪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身体、财产免遭直接损害,而做出必要的行为的人不应受到惩罚”。
“被告,对此可有什么质疑?请举证。”法官问道。
被告方由二名司法警务人员做为这次行政诉讼答辩人员,有一名司法警务人员开口答辩。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交通法的犯罪,可以由警察直接处罚及拘役,并对国外人士可以直接下达驱逐出境通知书的决定。原告在此案中违反了本国交通法第五十八条,原告在限速四十的医疗大道超速一倍,己抅成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但考虑到行为人事出有因及为外国留学生,特依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三百法朗及驱逐出境之决定。本处罚合理合法、符合法律条文、量罚适当,请法官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原告可有什么补充的?”
“法官大人,因为案发前日有大风及雨,通往医疗三岔口限速标记已被刮歪,原告在驾驶中确实未曾看见限速标记。这一点己通过路政局得到证实,我方已提交证据于法庭之上,根据本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就不得实施,这种不得处罚,是基于行为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本法律本条文不得实施处罚!但是被告却违背这一法定原则,在脱离事实下便让原告承担这一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更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还有,警局办案人员在当天讯问原告及做笔录取证时,从始到终只有一位办案警察,违反《本国警察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警察机关在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警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场表明执法身份!有外国人涉案的必须配带翻译,并且应在结束的询问笔录上签字。被告此行为已属于违反办案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程序则处罚无效。”
一名警务人员说道:“对方此条质疑,我方不接受,警察的职责就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及时制止及加以处罚,原告已造成了超速违法犯罪的事实,就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的后果,而且我们询问时也曾问过原告是否同意启动“行政快速办理案件\并已征得对方同意。而且在语言交流上也没有什么障碍,原告可以通晓法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请翻译到场。”
辩护人杰克朗声说道,“法官大人,针对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使用”行政快速办理告知书\可一人办案之理由,纯属无稽之谈,毫无半点法律依据!\行政快速办理告知书\本意只是针对压缩节约时间之规定,并无明文规定可以由一人办案及处罚。况且被告讯问在前而办理”行政快速办理告知书”是在当晚补签在后!这样的讯问笔录明显不客观、真实。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国警察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文。并在执法过程中是未尽其责,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况且在法庭上对我方提出的有关理由及事实避而不答。根据法律依据,以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不可作为处罚依据。警局在侦办此案中存有违反程序则处罚无效。请求法庭依法撤销其做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