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娱乐法规(2 / 2)
比如说,罗杰可以向工会求证,莉安娜-格林的经纪合约是否属于二十世纪娱乐,但却不可能查到具体的合约内容。
罗杰很快查到了歌手工会的电话,拿出手机拨通,向对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很快查证过二十世纪娱乐的一些公开资料,确认基本属实。
看了一眼时间,才过去不到一个小时,罗杰没有急着离开,继续在电脑上操作,查询着北美对于职业音乐人的各种规定。
在北美,不同的洲都有着各自的法律,不过大体来讲,除了个别情况之外,整个北美的规定倒是大致相同。
以罗杰所在的加州为例,依照《加州人才经纪法案》的规定,该法案强调只有经纪人才可以为艺人取得工作,并通过一系列条款去保护艺人免受其代理人在商业实践过程中的侵害。
在最初,这份法案仅仅只限制影视行业,也就是好莱坞,后来又扩展到流行乐坛。
这一点也和罗杰前世了解到的内容有所区别。
不过音乐领域的情况又要比好莱坞复杂一些,比如歌手不单单只与经纪公司签下经纪合约,还要与唱片公司签下唱片合约。
这还只是单个歌手的情况,如果是乐队,还要更加复杂,比如乐队内部的成员,首先就要签订一份包括乐队商标、各自职责、利益分配等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合约。
依照法律的规定,经纪合约初次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续约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经纪人佣金分成上限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唱片合约则要复杂一些,通常而言,一般没有地位的新人,会被唱片公司捆绑签订一份长约。
也就是规定一个期限,比如五年。这五年之内,不论发行多少张唱片,都必须交由该公司发行。
绝大多数长约之中,无论是发行过程的主导权,还是利益分配的大头,都牢牢握在唱片公司手中,艺人能够得到的只是一小部分。
但对于拥有一定咖位的大牌明星,唱片合约的约束就要低得多了,可以按照年限来签长约,也可以只签单部唱片的短约。
无论是版权,还是收入分成,只要咖位足够,一切都有得谈。
当然,这些和现在的罗杰没有半毛钱关系。
以罗杰的地位而言,无论和哪个公司签下经纪合约,佣金分成必然是封顶的百分之十。
至于唱片合约,谈这个还早,一个贝斯手的定位,又没有乐队,暂时不必考虑这种问题。
没有混出头的底层,必然处于被剥削的行列,无论是音乐圈,还是好莱坞,都是如此。
查阅过这些之后,罗杰又查询了北美关于音乐版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罗杰的计划之中,自己未来的大部分歌曲,将会来源于U盘中的曲谱。
数千首前世地球上的经典摇滚,在这个世界,几乎全部属于原创,了解北美的版权法律必不可少。
将所有的资料查阅过之后,罗杰对大体的信息了然于胸,看了一眼时间,已经是下午四点多。
想了一会,罗杰掏出名片,拨通了西奥多的电话。